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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该干预企业投融资行为

许小年
2007年04月20日 19:55
【《财经》投资论坛专稿之三】许小年:政府对投资领域和融资领域的行政干预,效果往往并不佳;部门立法有违立法和执法相分离的原则





  《合伙企业法》一直为中国的创业投资界所企盼,但实施却遇到拖延,部分原因是源于一个英语单词的翻译。日前,在主题为“投资驱动 进取中国”的上海投资论坛上,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讲了这样一个小故事。
  全国人大财经委去年通过了《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但是,“Private Equity Fund”阴错阳差被翻译成了“产业投资基金”(一般译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个部门说,既然是‘产业’投资基金,没有我的同意不能成立。另外一个部门说,既然是‘基金’——基金都归我这里管,要由我来批。如此一来,两个部门的协调就需时日。”
  在上海投资论坛上,许小年借此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进行了批评。他说,如今,政府以宏观调控为契机对投融资领域的行政干预比以前还要多,值得商榷和反思。
  首先,政府对实体经济的投资和融资活动进行干预,究竟有没有法理基础,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实际上,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就提出要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投资和融资活动应该由企业自己作主。
  许小年指出,“如果剥夺了投资和融资的权利,企业还剩下什么权利?只有生产、采购原材料和雇佣人的权利,只有进行当期活动的权利,而没有支配未来的权利。”
  在宏观调控中,政府干预常在产业政策下进行。许小年认为,无论是电力、电解铝还是汽车行业,大多数产业政策的执行结果令人失望。
  其次,政府对投融资活动的干预要严格依法审批,审批中不能有任意性。许小年说,现在经常会由部门立法,这明显违反立法和执法相分离的原则。“让审批者自己立法,你可以想象这个法立出来是什么样子。”
  政府干预投融资活动带来的第三个问题,是审批程序是否公开透明。“要告知公众你现在审批有了什么结果,不能一个报告扔进去,几个月不见动静。”
  许小年总结称,政府对投融资活动的干预要符合经济学的原理,只有在市场失效的地方,才应该由政府来发挥一定程度的作用。一旦涉及到公共投资者,政府干预的主要内容应该及时充分披露信息。此外,政府干预还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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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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