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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凤凰欠租金逾5000万元 连累长航集团被索赔超5亿元

2013年11月21日 10:33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本已负债累累,无钱还债的*ST凤凰近期可谓是官司不断。为了还债,公司不得不拍卖抵押船舶。不仅如此,身为*ST凤凰控股股东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航集团)也因连带保证责任而受*ST凤凰连累,同*ST凤凰一起被卷入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昨日晚间,*ST凤凰公告称,2013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传票》和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金融租赁”)的《起诉状》。其中,《传票》要求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和10点30分,到武汉海事法院第二审判庭,就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据了解,*ST凤凰于2009年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期限为10年,融资租赁船舶共计39艘。与此同时,长航集团作为保证人,于同期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不可撤销的保证和承诺函》。

  公告显示,截至2013年10月,*ST凤凰拖欠工银金融租赁租金5322.49万元(租金暂计算至2013年10月9日)及逾期利息323.31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10月20日,具体金额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原告工银金融租赁在这次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要求法院判解除原告工银金融租赁与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工银金融租赁还请求判令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39艘船舶。

  值得注意的是,工银金融租赁除要求*ST凤凰支付5322.49万元租金和323.31万元利息外,还要求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22亿元。

  与此同时,工银金融租赁还请求判令被告长航集团在其连带保证责任范围内对上述租金与利息,包括5.22亿元的赔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了解,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

  有专业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代表着,如果*ST凤凰无钱还款,其控股股东长航集团有责任替其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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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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