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部分资产未取得环境保护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行业准入批准。
2、本次交易完成后形成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
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第十一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不符。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上述决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上述决定后十日内(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会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和梅州市威华铜箔制造有限公司以及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共同研究、论证后,将按规定于近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因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威华股份,证券代码:002240)自2015年2月10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将不晚于2015年2月17日开市起复牌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对外公告相关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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