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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做假遭千万元索赔 诉讼时效仅余半年

2015年11月04日 13:43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中国证券市场2000余家上市公司,南纺股份(600250)无疑是近年来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公司之一。多年造假被监管部门处罚却最终保壳成功,曾引发社会各界的诸多争议。不过南纺股份造假的历史遗留问题仍未解决——目前,有数十位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向该公司索赔一千余万元,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事实上,案件的诉讼时效还有最后半年,维权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南纺股份还可能面临更多的股民起诉。

  数十股民起诉 公司补提预计负债

  2012年3月27日,南纺股份公告于2012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

  2014年5月16日晚,南纺股份公告,南纺股份于5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2006年虚构利润3109.15万元,2007年虚构利润4223.33万元,2008年虚构利润15199.83万元,2009年虚构利润6053.18万元,2010年虚构利润5864.12万元,合计34449.61万元,南纺股份2006年到2010年5年间连续虚构利润,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中国证监会表示,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单晓钟、丁杰等人警告并罚款。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显然,如果没有造假,南纺股份连续5年亏损,根据上市规则要求,南纺股份应该早已退市。不造假的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退市,造假的上市公司和高管仅付出100多万元的罚款即保壳成功,这么荒唐的事去年曾引发各界热烈讨论,争议颇大。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2015年09月19日南纺股份(600250)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 66 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约1,279 万元,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诉讼目前进展情况,经公司财务测算,将补提预计负债并增加营业外支出约 336 万元。

  帐面盈利的投资者仍可能符合索赔条件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及公告等材料,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参加索赔:在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南纺股份(600250),并且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该民事索赔案计算损失的基准价仅为4.63元,这意味着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平均价格高与4.63元者如持有至今,即使目前帐面盈利,仍然可以索赔。由于基准日早过了,目前的买卖对索赔并无影响。

  资料显示,2012年3月31日,南纺股份的股东人数为16258个,根据股价走势,有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南纺股份受处罚已超过一年半,目前诉讼时效也仅余最后半年,但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有些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索赔人数并不多。刘国华律师表示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如今年法院判决的佛山照明案、美达股份案等案件,早前的五粮液等案件,起诉股民基本都获得了赔偿。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起诉前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交易记录原件(从首次买入600250打印到2012年12月1日止)、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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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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