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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梅股权诉讼一审宣判 兴盛集团诉请被驳回

2016年07月01日 20:11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记者 梅双 证券时报记者 梅双

  备受关注的*ST新梅(600732)原大股东兴盛集团诉现大股东“开南系”案件于6月30日一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兴盛集团诉请限制被告“开南系”股东权利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业内人士表示,将案件本身定义为“新类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也表明其认可“开南系”的过错。

  这场诉讼源头是 *ST新梅自2013年以来的股权之争。

  过去几年,*ST新梅由于主业不振、股价低迷,为局外资本创造了“趁虚而入”的机会。

  自2013年7月份起,王斌忠通过上海开南、兰州鸿翔等7个机构账户及8个自然人账户(称为“开南系”)大量买入*ST新梅股票。至2015年1月27 日,“开南系”持有*ST新梅的股权比例高达16.53%,超过兴盛集团11.19%的持股比例。

  据宁波证监局查明,由王斌忠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该账户组在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首次超过5%,并在2014年11月1日合计持有达到10.02%,但均未按《证券法》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1月20日,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向王斌忠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开南系进行处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王斌忠在其后的法庭庭审中却否认了自己是账户实际控制人的结论。

  鉴于“开南系”的违规行为,兴盛集团将其推上被告席。2015年2月1日,兴盛集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起, 各被告买卖第三人股票的行为无效,判令各被告抛售2013年10月23日当日及后续购买并持有的第三人已发行股票所得收益人民币1.75亿元赔偿给*ST新梅”。

  在经过了1年多时间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做出了判决,法院认定兴盛集团诉情限制被告股东权利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驳回兴盛集团全部诉请。

  据悉,*ST新梅曾表示,由于诉讼公司此前重组军工企业江阴戎辉的方案已经被迫终止。在退市危机面前,留给*ST新梅的时间已然不多。

  “这个案件可能还没有结束,法院审理的结论是这种超比例增持的行为违法了,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但没有对是否侵害了原大股东的利益作出明确判断,其最终判决依据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任何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如果找到证据呢?譬如错失增持的机会丧失大股东地位算不算损失?”一位长期关注此事的律师向记者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之争往往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转型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问题。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一些经营不善、市值较低的上市公司往往会被冠上“壳“的概念而备受追捧,尤其近两年来,举牌上市公司已然成为一种潮流,为了巨大的利益,有些企业甚至不惜违规违规,悄然潜伏、突然上位。

  面对违规上位的“野蛮人”原股东该如何作为?违规的代价到底该有多高?这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一个新的课题。

  对于*ST新梅的股权之争,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荣曾撰文发表看法,“透过此次上海新梅股份举牌事件,不难发现至少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两大问题。”

  在陈荣看来,对收购及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过轻,而违规成本偏低,使违规者继续有恃无恐地践踏法律尊严,后来者则会乘机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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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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