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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证监局向抚顺特钢控股股东出具警示函

2016年07月18日 16:30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记者 孙宪超 抚顺特钢(600399)7月18日晚公告,7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关于对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承诺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累计金额不低于1.8亿元抚顺特钢股票。2016年7月2日,抚顺特钢披露的《提示性公告》称:“东北特钢集团因流动资金不足已经导致债务违约,无资金能力履行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增持公司股份承诺。”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以下简称《4号指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4号指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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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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