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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与ST慧球诉讼事项的澄清说明

2016年12月15日 08:43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2016年12月7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慧球”)董事会作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ST慧球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粤 0304 民初 25320 号)。因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提交的股东会相关议案明显违反《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当属违法无效。依据上述事实及理由,公司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针对上述诉讼事项郑重澄清如下:

  一、本企业尚未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述【2016】粤 0304 民初 25320 号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资料,尚不了解该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根据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公开信息查询,除上述【2016】粤0304民初25320 号诉讼案件外,ST慧球起诉本企业的诉讼案件还包括(2016)粤03民初2831号、(2016)粤0304民初25441号、(2016)粤0304民初25409号、(2016)粤0304民初25359号案件,本企业均尚未收到该等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资料。

  (2016)粤03民初2831号、(2016)粤0304民初25441号、(2016)粤0304民初25409号、(2016)粤0304民初25359号案件ST慧球均未作信息披露,请公司立即核实情况,如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请公司立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广大股东的知情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据此,人民法院立案已采用立案登记制,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人民法院即予以受理。

  上述【2016】粤 0304 民初 25320 号等5项诉讼案件目前只是受理立案,人民法院尚未向本企业送达诉讼资料,尚未确定开庭时间,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尚未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上根据,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尚待法院进一步开庭审理查明。本企业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案诉讼资料后,将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维护本企业、ST慧球的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ST慧球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受上述诉讼案件的影响,将按期合法召开。

  2016年9月14日、2016年9月29日本企业先后向董事会和监事会致函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报送相关议案。在ST慧球董事会和监事会不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情况下,本企业作为连续持有公司10%股份超过90日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于2016年12月7日自行召集ST慧球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会议资料等文件。召集股东大会是本企业合法的股东权利,本企业已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履行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合法、合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合法依规地召开,以保障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不受上述诉讼案件的影响,将按期合法召开。

  特此澄清!敬请各位股东注意。

  召集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14日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与ST慧球诉讼事项的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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