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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2.25亿贷款案一审败诉

符燕艳
2008年06月01日 12:27
获判向贷款方兴业银行赔偿本息约1.92亿元,因对判决不服提出向最高院上诉   

获判向贷款方兴业银行赔偿本息约1.92亿元,因对判决不服提出向最高院上诉

  历经三年多的诉讼,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089,下称深圳机场)的2.25亿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于今年5月30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获判。判决确认该笔2.25亿元的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无效;同时,判深圳机场向贷款方兴业银行赔偿本息约1.92亿元,并驳回兴业银行其他要求。
  该笔贷款发生于2003年7月。当时,兴业银行与深圳机场签订基本授信合同,由兴业银行向深圳机场提供授信限额3亿元。双方两次签订借款合同,深圳机场对兴业银行借款本金合计2.25亿元,用作深圳机场的建设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
  2004年,双方又签订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25亿元,用于偿还前述贷款。时任深圳机场总经理的崔绍先在三份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005年1月24日,因深圳机场在2004年三份借款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欠息,兴业银行催缴未果,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解除与深圳机场签订的有关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2.27亿元。
  接到起诉后,深圳机场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称崔绍先违反内部规章,私刻公章,涉嫌贷款诈骗,请求公安侦查。2005年3月1日,崔绍先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被逮捕,由深圳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两案为同一事件,广东高院曾一度中止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进程,等候公安局侦查。
  2006年4月25日和5月11日,崔绍先等所涉2.25亿元骗贷案先后两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调查,该笔2.25亿元骗贷案系团伙作案,与崔绍先同案受审的还有西北亚奥信息公司董事长、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玉明,以及张的亲戚田其伟和李振海,三人均非深圳机场职员。
  起诉书称,2003年6月,在被告人张玉明介绍下,崔绍先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和信贷员结识。之后,张玉明、崔绍先盗用深圳机场的名义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洽谈“贷款业务”。
  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振海假冒机场公司财务人员,与兴业银行签订了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的基本授信合同。之后,李振海与兴业银行签订了金额分别为2亿元和0.25亿元的借款合同,并在合同及所有贷款资料上加盖伪造的机场公司公章。2.25亿元的贷款贷出后,全部被张玉明转到其控制的公司并非法占有。
  2004年7月初,2.25亿元的贷款即将到期,被告人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利用授信额度内剩余的0.75亿元贷款额度,循环贷款三次,共计2.25亿元。崔绍先在虚假的贷款合同上签名,李振海在贷款合同上加盖了伪造的机场公司公章。
  之后,张玉明伙同崔绍先再次盗用机场公司的名义,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骗取了3000万元。2005年2月,深圳机场已因此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流花支行告上法庭。后因崔绍先骗贷案事发,该案同样被法院中止诉讼进程。
  2007年8月,崔绍先等骗贷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崔绍先被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万元。张玉明等三人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17年、15年有期徒刑。
  知情人士透露,张玉明等三人均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崔绍先和张玉明等人至今仍关押在拘留所。
  2006年6月27日,兴业银行诉深圳机场借款合同纠纷案恢复开庭审理。庭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崔绍先作为深圳机场的总经理,以深圳机场名义对外签署贷款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此前在庭审中,兴业银行的律师认为,崔绍先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深圳机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深圳机场的律师却否认崔绍先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以其私刻公章,伪造董事会决议材料等一系列行为证明只是单纯的贷款诈骗。
  深圳经济法律师阮万广博士表示,崔绍先涉嫌个人犯罪的同时,其行为所对应的职务特征直接决定了贷款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而崔绍先作为深圳机场原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违背内部规章和职业操守问题属于深圳机场内部控制范畴,并不能因此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此,尽管这是属于崔绍先的个人诈骗案件,但崔绍先身为深圳机场总经理,其行为也代表着公司的行为。
  2008年4月24日,深圳机场公告称,经过司法鉴定,2004年三份借款合同材料中的深圳机场公章、财务专用章、崔绍先私人印章以及深圳机场董事会决议中的董事签名均系伪造。对此,深圳机场表示,这是崔绍先“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所有涉案贷款均未进入公司账户,公司从未办理、占有、使用过该笔贷款。
  5月30日,广东高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仍裁定深圳机场需向兴业银行赔偿本息约1.92亿元。深圳机场对于该判决表示不服,并于5月31日公告称,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公告也表示,将根据审慎原则,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在2008年会计年度全部体现。据了解,深圳机场2007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75亿元。
  兴业银行贷款一案的判决,有可能影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流花支行对深圳机场的相关诉讼。截至2008年4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恢复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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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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