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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首推央企问责制

张宇哲
2008年06月16日 20:43
核心包括:企业领导人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的责任;由于企业内部机制缺失或不健全造成的资产责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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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宇哲

  国资委追究央企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将有规可循。近日,国资委网站公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这是国资委第一次出台有关央企问责的制度。该规定旨在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

酝酿三载出细规
  早在2004年底,央企清产核资接近尾声之时,该征求意见稿即开始起草。由于对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涉及企业决策、经营状况等各众多环节,国资委曾数次面向央企资产部、财务部、法律部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酝酿时间长达三年多。
  征求意见稿总结了“中航油陈久霖事件”“三九集团赵新先事件”等几起央企特殊案件经验,数易其稿,“修改达二三十次。”
  国资委有关人士强调,“由于企业经营状况很复杂,有些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未触及法律界定的渎职罪范畴,但也应有相应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的核心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企业领导人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的情况;二是由于企业内部机制缺失或不健全造成资产责任损失的情况,相关领导人要承担资产损失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均适用该办法。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情况下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均被列入“问责”范围。
  征求意见稿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对资产损失性质认定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几乎涉及企业决策、生产、经营、投资等各个环节,包括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
  征求意见稿中针对的很多问题,都强调内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在多处指出追究责任的先决条件之一是“未按照规定”“未履行规定程序”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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