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公司 > 要闻 > 正文

三部门鼓励大陆企业赴台投资

2010年11月23日 16:24 来源于 财新网
大陆企业如获得相关认证,可享受两岸有关协议项下给予的优惠待遇
  【财新网】(记者 徐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台办今日公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鼓励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直接投资。大陆企业如获得相关认证,可享受两岸有关协议项下给予的优惠待遇。

  根据上述办法,国家发改委将负责核准大陆企业(包括央企和地方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的申请,商务部则负责核准大陆企业(包括央企和地方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的申请。

  两部门在核准时,须同时征求国台办意见。在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后,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进行核准,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大陆企业凭相关部门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含机构)核准文件,办理相关人员赴台审批、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备案。

责任编辑:王玉虎 |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