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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国企土地出让案面临重审

罗文胜
2008年06月18日 11:01
政府与开发商绕开转制企业完成土地出让,最高检启动司法监督,广西区高院决定中止此前二审执行   

政府与开发商绕开转制企业完成土地出让,最高检启动司法监督,广西区高院决定中止此前二审执行

  纠缠五年多的柳州国企土地出让案(参见2007年第16期“柳州国企破产案幕后”一文)出现转机。记者6月16日获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下,广西区高院决定接受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佳力电工)的再审申请,中止此前二审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这是广西近年罕见的依法启动纠错程序的案例。
  佳力电工前身为柳州市国企柳州佳力电机公司(下称佳力电机)。2001年8月,在政府安排下,由佳力电机通过对柳州电器厂、柳州整流器厂进行强令破产重组,以及对柳州市微电机总厂进行控股,组建而成佳力电工。
  地处柳州市西江路24号的134.64亩厂区土地,是土地出让案争执的焦点。该地块原为柳州电器厂厂区用地。2001年3月,同样在柳州市政府的支持下,佳力电机在完成对柳州电器厂重组前,即绕开“地主”,与当地地产商协和地产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这份协议约定,由佳力电机先完成对柳州电器厂134.64亩厂区土地的受让,再负责将土地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最后以3059万元的价格将土地转让给协和地产公司。
  然而,当重组完成后,由于利益受损,佳力电工的新领导生出“废约”之意。据悉,重组过程中,佳力电机向柳州电器厂赔付了4000万元的征地费用,高于向协和地产出让上述地块的价格。佳力电工提出,合约在重组完成前即已签订,合同主体不对;再则,房地产商以工业用地成本而获得商业用地,违反国有土地转让各项法规,应视为无效合同。
  2003年后,佳力电工与协和地产就此展开了长期诉讼。2005年,佳力电工在此案一、二审中均告败诉。然而因佳力电工方的坚决抗争,法院判决一直未获执行,上述地块也一直未能过户至协和地产名下。
  今年2月29日,在经过两年多的博弈与暗战后,柳州市政府向协和地产颁发了纠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
  正在此时,转机突现。
  佳力电工党委书记苏晋衡说,2006年来佳力电工一直在上诉及举报。今年初,最高检启动了司法监督程序。2月13日,在最高检的督促下,广西区检察院发出民事行政监察立案决定书,对广西区高院的二审判决进行立案审查。5月26日,广西区高院决定中止自己此前二审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面对形势突变,协和地产决定采取行动。今年4月30日,协和地产以“法定地主”身份,要求进入佳力电工厂区作土地测绘。该厂近千工人涌到大门护厂,协和地产则以轿车、铲车、货车堵其厂门。因厂区位于柳州市中心,双方冲突引发群众围观,致使交通干道堵塞。5月7日,因同样原因,双方再次在市中心爆发群体冲突。
  5月7日下午,柳州市政府紧急召集协和地产、佳力电工进行协调。在协调会上,政府方代表要求,在上级未明文否定广西区高院的二审判决前,佳力电工应尽快履行法院判决。
  获悉,当地政府力促执行的这份土地转让协议,存在诸多法律疑点。
  事实上,无论是改制前的佳力电机,还是改制重组后的佳力电工,均一直未与134.64亩厂区土地的原使用权人柳州电器厂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亦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另一方面,按照2001年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核心条款,佳力电机应负责将该地块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后,再交付协和地产,这也是一个绕不过去的环节。
  然而,在地方政府的安排下,2007年6月,柳州市发改委直接向协和地产发放了土地变更(从工业用地变为商业用地)指标;次月,完成变更手续。当年10月,柳州市政府决定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协和地产,理由是:当年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佳力电机目前“已注销,受让主体已不存在”。在政府采取了上述一系列措施后,协和地产最终获颁土地使用权证。
  对此,佳力电工负责人说,作为公司的母体,“柳州佳力电机公司”并未注销,只是通过名称变更,更名为“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苏晋衡称,将名称变更等同于企业注销,与法不合。
  如今,协和地产虽走完了所有土地受让的程序,但撇开改制企业,在土地出让环节由政府和开发商直接达成交易,也引起了很大争议。此案最终导致最高检启动司法监督,如今面临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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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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