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首次调整乘用车消费税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再次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
具体措施包括: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而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两年前,国内对汽车消费税进行的首次调整中,将2004年原有税率档次细化,由3档调整为6档,将1.0L—2.2L之间划分为1.0L—1.5L,1.6L—2.0L两个档次;将大于等于2.2L的轿车细分为4个档次,分别是2.2L—2.5L,2.6L—3.0L,3.1L—4.0L和大于4.0L。调整后各档次税率差明显拉大,最低税率与最高税率差由原来的5%扩大到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