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744号)。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无偿划转构成上市公司收购。
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告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65号),批复如下:
1、我会对你们公告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2、核准豁免你们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增持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80,005,412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该公司102,775,412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4.32%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至此,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工作的行政审批程序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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