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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4 年5 月16 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17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及调整说明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43,832,388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629,943.28元人民币(含税)。
2、2013年末至权益分派实施日期间的股本变化情况
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召开的董事会第七届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0%部分及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1.974万股于2014年6月17日完成了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543,832,388股减至541,412,648 股。公告刊登于2014年6月18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3、本次权益分派因股本变化而相应调整说明
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限制性激励股票回购注销致股本变化情况,按照“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仍为32,629,943.28元人民币。
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41,412,6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268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42413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72547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9040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013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4 年6 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 年6 月27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截止2014年6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15
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01*****669
芮敬功
五、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 号
咨询联系人:王玉生、张书娟
咨询电话:025-57350997
传真:025-57350178
特此公告。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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