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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否认借道仲裁卖壳 主营业务暂不变

2016年04月15日 16:09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记者 阮润生 陷入“借道仲裁曲线卖壳”质疑的同洲电子(002052),4月14日晚间回复深交所问询称,公司董事长袁明向小牛龙行以股抵债系被动承受仲裁裁决结果而获得3亿元奖励符合商业惯例。另外,同洲电子将继续维持当前经营战略与生产计划。

  公告显示,作为同洲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质押给国元证券的1.23亿股公司股票接近警戒线,面临强行平仓风险,公司股票自1月12日开市起停牌。

  为筹集资金补充保证金或赎回质押股票,小牛资本的关联方小牛龙行与袁明签订《借款协议》,同意提供8.7亿元借款。但袁明并未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就前述债务向小牛龙行提供符合约定的担保,出现违约。据此,小牛龙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袁明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最终,根据深圳仲裁委裁决,袁明所持有的股份抵偿给小牛龙行。

  深交所指出,袁明所持有的1.23亿股均为高管锁定股,要求同洲电子说明其通过仲裁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及实际控制权是否合规。对此,公司强调袁明在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形下,被动承受的仲裁裁决结果,并非拟通过仲裁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及实际控制权,而后续转让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袁明所控股的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需要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证券时报》此前报道指出,同舟共创90%股权已经于2015年12月31日被袁明质押给林文彬,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同舟共创暂不具备对外担保资格,这意味着袁明并不应该以控股股东身份要求同舟共创对8.7亿元债务进行担保。而另一方面,通过执行股权司法划转,将会绕开一些行政审批方面的流程,相比一般股权转让更为便利。

  另一个关注焦点,则是小牛龙行另行支付袁明3亿元的奖励金原因及合理性。

  同洲电子回复称,小牛龙行通过仲裁裁决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而控股权变更事项复杂,公司需要保持稳定,以及后续业务或经营战略可能适时变更,设置奖励条款,为了督促袁明协助小牛龙行熟悉相关业务,符合商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小牛龙行将持股有公司股份16.50%,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对于后续业务规划,同洲电子表示公司一直以来致力于发展数字视讯业务、构建电视互联网产业链,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将继续维持当前的经营战略与生产计划。如果小牛龙行提出调整公司生产与经营的相关计划或建议,公司将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现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未来12个月内,如果小牛龙行向同洲电子累计置入资产超出上市公司2015年资产总额,将可能构成借壳上市,执行相当于新股首发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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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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