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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言电商法草案:立法应面向未来 厘清电商定义和责任边界

2018年07月31日 16:1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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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回应“大数据杀熟”、“搭售”等热点,增加了多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局限,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界定、电商平台的责任边界以及立法的战略前瞻性等
2017年11月3日,广州白云区的一家淘宝店,客服在电脑前忙着跟顾客沟通。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任蕙兰 实习记者 苏慧莹)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审稿)征求意见截止。自2016年12月、2017年10月的一审、二审后,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增加和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进行登记;消费者因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而遭受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精准营销的同时也应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项、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等。

责任编辑:蒋飞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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