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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经营性公路收费拟不超25年

2013年05月09日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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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投资的合理回报率,可在Shibor基础上适当上浮确定;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财新网】(记者 杨秋波)交通运输部官网5月8日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此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责任编辑:朱长征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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