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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网购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权”

2013年08月27日 12:01
T中
为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报刊、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虚假广告连带责任者包括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向消费者推荐该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报刊、期刊等不适用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应在提出退货要求后七日内退回商品。

  8月26日,第二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较一读稿作出如上修改。

  2013年4月提交审议的草案一读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以外,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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