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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写】张海股东身份之讼 (8月31日 PM)

2006年08月31日 22:32
挪用健力宝集团巨资案尚未提起公诉,张海“民告官”先行



   自去年4月30日被逮捕,32岁的张海已失去自由近一年半时间。
  这位前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健力宝集团)董事长被捕时被指“涉嫌挪用巨额资金罪”,迟至今日,有关方面仍未提起公诉。正是在佛山石湾看守所关押期间,张海启动了一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
  今年8月25日上午9时许,张海诉广东佛山市三水区工商局违法变更股权案,在三水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庭审历时五小时,张海并未到庭,当庭也未作判决。

诉讼之源
  2005年底,关押中的张海状告三水区工商局违法批准健力宝集团两家股东的股权变更登记,要求予以撤销。
  此案可溯及2004年11月。当月,在历经半年有余的健力宝资金、生产危机之后,失去董事长职位、也失去企业控制权的张海,与另外两名股东祝维沙、叶红汉一起,将所持健力宝集团91.1%的股权全部售予北京投资人李志达;其余8.9%的股份,仍旧留在三水区政府手中(参见2005年第2期“健力宝案原委”)。
  此次股权转让前,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健康产业)、CASA亚洲有限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CASA)分持健力宝集团58.3%和32.8%的股份。健康产业股东有二,即三水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正天科技)持股90%,张海以自然人身份持股10%。而在三水正天公司中,张海、祝维沙、叶红汉分别持股40%、30%、30%;CASA股权中,张、祝、叶三人持股比例亦为4∶3∶3。
  在2004年11月签署的转股协议中,李志达通过北京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汇中天恒),以1元现金、承接健力宝集团相应债务的代价,受让张海所持健康产业10%股份、三水正天和CASA各40%股份;以5000万元现金、承担1亿元债务为代价,受让祝维沙所持三水正天、CASA各30%股份;以5000万元现金、一处地产以及承担2500万元债务为代价,受让叶红汉所持三水正天、CASA各30%股份。
  此次股权转让签约后不久,新股东李志达进入健力宝集团;但之后发现诸多财务黑洞,因此在注资启动生产上屡有迟疑,企业仍处于半瘫痪状态。至2004年底,持股健力宝集团8.9%的政府小股东以复产为由,强行接管企业。李志达被逐,当初的股权转让协议形同虚设。此为名噪全国的“健力宝风波”。
  2005年元旦,张海在广州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因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不久即遭遇诸多变局,他本人也与李志达产生矛盾,曾主动向当地法院申请冻结自己在健康产业、正天科技的股权,以此阻止股权最终过户至汇中天恒名下。
  当年3月26日,张海被拘。5月20日,健康产业、正天科技两家在三水工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股权正式过户至汇中天恒及李志达名下的另一公司——北京北方亨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方亨泰)。此举,正是今日诉讼之源。

身份之辩
  自三水区政府接管健力宝以来,李志达一直在努力争取对企业的产权。去年5月,经过各方斡旋,李志达终于得到了三水当地政府首肯,将三水正天、健康产业的股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四个月后,李志达又全身而退,将健力宝股权间接转予台湾统一。
  曾有知情人表示,李志达之所以能与三水政府“修好”,并在其协助下完成工商变更,是因为早已作出退出的承诺;股权过户,其实是一场过渡性安排。
  而在张海看来,与李志达签署转股协议是在2004年11月,之后发生的系列变故出乎意料,更意想不到自己身深陷囹圄的结果;时隔半年之后的股权变更绝非本愿,因此仍要主张自己的股东权益。
  此次行政讼案,一审开庭是在今年7月18日。原告律师张民主张,三水工商局在申请材料不齐全、也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与第三人正天科技、健康产业和汇中天恒“故意串通”,将张海所持股份变更登记至汇中天恒、北方亨泰名下。原告因此要求撤销去年5月的这次股权变更登记。
  7月18日,甫一开庭,被告三水区工商局,以及第三人汇中天恒、正天科技、健康产业的辩护律师,即就张海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张海此前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而不再是公司股东,也就不具备就公司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原告双方就此分歧严重,法院当天宣布休庭。
  至8月25日第二次开庭时,法官首先就前次开庭的分歧作出说明。法官认为,原告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应经过开庭审理,在相关举证、质证和认证后再做判断。由此,庭审得以继续。
  接下来的庭审中,张海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成为控辩焦点。这一问题的核心又在于,张海究竟于2004年11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即已不再是健康产业、正天科技的股东,还是在2005年5月工商变更登记后才丧失了股东资格?在法律概念上,这一问题又最终归结为,三水区工商局对两家公司作出的股权变更登记,究竟是国家行政许可行为,还仅是一种对于既已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核准公示?
  对此,被告及第三人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张海已自愿放弃了股东身份,三水区工商局进行的变更登记行为,只是将公司内部的协议公示于众,是一种核准公示行为,并非行政许可行为,并不是导致张海丧失其股权权利的必备要件。
  原告律师则援引《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驳称,企业或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均属行政许可行为;《公司法》调整的是公司股东间的权利转让的法律关系,并由此产生了股东间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必须通过行政许可行为加以法律上的确认。因此,张海最终丧失在两家公司的股权,并非因为股权转让协议,而是因为工商局作出的股权变更登记。
  原告方进而指出,三水区工商局是在张海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变更登记,也正因此,相关变更登记的资料不全,程序违法。

程序合法与否
  在庭审举证阶段,原告律师指出,三水区工商局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在三个主要方面存在程序违法现象。
  其一,相关第三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不齐全,且不符合法定形式。原告方指出,根据有关法规,公司变更应提交九份文件,但正天科技、健康产业提交的文件中,缺少了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同时,两家公司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栏并非原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是由汇中天恒委派的新法定代表人蒋冀签名。
  其二,去年5月20日变更登记当天,张海已失去自由,且不再同意股权转让。在客观条件已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三水工商局并未要求当事人重新填写申请材料,导致相关资料不齐。为作弥补,持股健力宝集团8.9%的小股东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三水公投)竟然出具了一份“承诺函”。
  “承诺函”称,“我公司现负责协助汇中天恒、北方亨泰办理有关股权过户手续,现因正天科技、健康产业两公司原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身到贵局办理有关手续,今后如有纠纷,我公司负责解决。请贵局予以办理为盼。”
  原告方由此指出,三水区工商局在履行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职责时,适用的是“非法干预文件”,这正是在意识到相关法定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做出的违法“变通”之举。
  其三,股权变更登记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半年后才完成,严重超出了有关期限。原告方指出,早在2004年11月11日张海与李志达签订的转股协议中明确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星期内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而这一安排是有特定含义的。
  原告律师解释称,张海、李志达二人的转股协议虽名为“一元钱协议”,但李志达实际付出的,还包括清产核资后确定健力宝集团的真实债务规模,并承担相应债务;将挂在健康产业名下的健力宝足球俱乐部的管理权给予张海。这一系列条件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张海才愿意正式过户自身股权。但协议签署后不久,双方交恶,相关协议事项无法完成,因此股权过户已不再具备前提条件。
  此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变更公司的股东应在变更决定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而三水工商局时隔半年后仍受理变更登记,早已超过期限。
  对于原告律师的上述三点举证,被告方及第三人代理律师驳称,去年5月20日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无欠缺;对于超过法律规定30日时限的申请行为只需给予处罚,而早前提交的申请材料仍可视为有效;至于2004年11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属于民事认定问题,三水区工商局在核准登记时,并无对协议审查的义务。
  但无论被告还是第三人律师,均回避了三水公投“承诺函”的合法性问题。质证阶段,双方针锋相对,言辞激烈,法庭内气氛一度剑拔弩张。

庭外争论
  张海与三水行政部门的诉讼备受外界关注。庭审当天,国内十数家媒体齐聚三水。对于此案,法学界也曾参与讨论。
  在7月18日首次开庭前,张海代理律师曾联合国内多位法律专家举行论证会。专家曾达成三点共识:
  三水工商局核准变更张海股东、股权行为存在程序上违法,包括任意扩大受理申请的文件范围,甚至把侵权的材料都作为核准的依据,申请变更股权的文件没有股权人本人的有效签名;股权变更超过了有效时间;此案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在当地乃至全国均具重大影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进行一审为宜。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不同意见。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学者指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股东在变更决定后30天内办理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主要是对股权变更当事人的时间约束,并非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要求。
  至今,张海针对政府的行政讼案尚未宣判,检察机关针对张海的刑事起诉也尚未提起。各方争辩激烈,未有统一声音。健力宝集团这一昔日“民族饮料巨头”,曾因制度的缺失而经历了太多的混乱和磨难,如今终于重回法治轨道,得以通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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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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