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下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使得两个多月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下称上证信息)与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下称新华富时)公司,就新华富时A50指数(下称A50指数)发生的合同纠纷案告一段落。被一审判决败诉的新华富时在接获判决结果后立即决定继续上诉。
据了解,法院在此次判决中对上证信息提出的解除与新华富时签定的有关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予以支持,判新华富时支付合同违约金2万美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及律师费,同时,对双方的其他诉讼或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据了解,该案于8月23日受理后,于9月11日开庭,在近三个小时审理后,法庭未当庭做出裁决。
新华富时由国际指数编制商富时集团与新华财经有限公司合资组建,于2000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作为此案焦点的A50指数,是一支包括了中国市场总市值最大的50家A股公司的实时可交易指数。9月5日,新华富时与新加坡交易所联合开发,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了SGX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
2005年12月29日,新华富时与上证信息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合同规定,该合同及许可证书界定的上证所证券信息的一切权利归上证所所有;未经原告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上证所证券信息进行永久储存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编辑、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根据该合同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新华富时被许可使用的信息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用途为“许可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仅包括列明的13种及上述指定指数的变形指数)”,有效期为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
法院判决称,新华富时参与开发,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实质就是利用上证信息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该种行为显属违反合同约定。
据了解,新华富时曾辩称,上证信息对实时股票行情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因为上证所公布实时股票行情是其法定义务,实时股票行情是公开资讯,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上证所及上证信息根本无权限制被告使用。此外,A50指数是新华富时选择50只股票的实时行情通过复杂计算而编制的,因此,新华富时有权依法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新华富时与新加坡交易所合作开发的中国A50指数期货,是以A50指数为基础,但不属于合同限制使用的范围,故请求法院驳回上证信息的诉讼请求。
同时,新华富时提出反诉称,合同中限制被告使用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况,故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以及附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并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据了解,上证信息与被告新华富时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已于2006年9月4日予以解除。“我们有其他合同安排,使我们可以在中国继续编制指数。”新华富时指数联席董事长布希女士在获悉判决结果后向媒体表示,“指数提供商如MSCI、中信标普、道琼斯等在中国并不需要签订合同便能计算中国股票指数并授权使用其投资产品,我们应该与这些指数提供商一样得到同等的待遇,我们要继续上诉,除了坚持我们的相关立场,重点是让更多的人对这一市场公正问题予以关注,同时我们还考虑将相关材料提交世贸组织。”
据悉,2001年新华财经的全资子公司Xinhua Financial Network曾与《上海证券报》签订了一项为期十年的协议。新华富时称,该公司可通过《上海证券报》获得计算中国股票指数所必需的股票数据。布希强调:“这份协议是在香港签订的,受香港法律管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0月30日,中国第一个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将开始仿真交易。80余家金融机构将参与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的仿真交易。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是全球第一个针对A股市场的指数期货。据了解,A50指数与上证指数的相关性达0.93,与沪深300指数相关性高达0.96,两者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属于高度竞争性指数。与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相比,A50指数期货的优势在于合约收费低、监管宽松;且新加坡交易所还有着20年衍生品开发与交易的经验,在合约与交易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水平都远超过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国内监管当局担心,一旦这一期货产品在市场上获得稳固的地位,可能像当年日经指数、台湾指数一样,在本土市场的交易远不如在新加坡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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