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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上诉:矛头直指叶红汉

2007年03月14日 13:40
认为应对叶红汉出售健力宝集团股权所获收入予以“追赃”



  因不服获刑15年的判决,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在宣判次日,即向广东省高级法院递交上诉状。近日,张海的辩护律师再向广东高院补充提交了上诉事实和理由。
    今年2月12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对张海案做出一审宣判,裁定其职务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1.21亿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9473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张海上诉状指出,佛山中院的判决把三水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正天公司)的民事责任转换成张海个人的刑事责任,从而避免追究其他股东责任,开脱了正天公司的还债责任。上诉矛头直指正天科技股东、张海的昔日生意伙伴叶红汉。
  2002年,张海、祝维沙、叶红汉以正天公司名义收购了健力宝集团75%股权,三人在正天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0%、28%和32%。三人中,叶红汉未真正出资,主要出资人为祝维沙,这部分出资被视作正天公司对祝维沙的借款,张海本人也曾拆借部分资金用于收购。
  佛山市中院认定,张海在收购后进入健力宝集团任董事长,遂侵占、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用于偿还对祝维沙的借款,以及自身的拆借资金。张海因而获刑。
  针对判决,上诉状强调,张海从健力宝集团转移资金还账和支付收购款的一系列行为,均系正天公司的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上诉状特别指出,如果正天公司侵占、挪用健力宝集团的资产购买股权,则正天公司股东叶红汉之后出售健力宝集团股权所获上亿元收入就是赃款。
  2004年11月,在健力宝资金断裂陷入困顿时,叶红汉与张海、祝维沙一起,将三人所持健力宝集团总计91.1%的股份售予北京投资人李志达。祝、叶二人最终从股权转让中分别获利一亿元,张海则以一元钱的名义价格将自身股权连带相关债务出手。
  在转让股份后,祝将售股收入用于冲抵自身对正天公司的借款。而叶红汉既然在之前的收购中未曾有分文出资,则其所获亿元股权转让款则属赃款。上诉状称,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裁定追缴对健力宝集团侵占、挪用的逾两亿元资金,但追缴对象仅为张海的资产,而不包括叶红汉的售股收入,事实上是“保护赃款不被追缴而使叶红汉合法占有”。
    在广东地区颇有能量的商人叶红汉,目前的身份是健力宝集团董事长。2005年9月,李志达将58.3%的健力宝集团股权转予叶红汉。尽管就此由昔日的二股东变身为健力宝集团大股东,叶红汉仍被外界称为“过渡性人物”,其所持股份的真正持有人是台湾的统一集团。
  就在不久前,佛山市三水区政府将所持健力宝集团8.87%的国有股权竞价转让,惟一的意向受让方为广州亦扬贸易有限公司,后者正是叶红汉的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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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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