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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业对外资开放仍趋谨慎

杨彬彬
2007年11月09日 15:22
最新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显示,原本有限开放的影视制作、发行业务改为禁止外资进入,同时新增禁止外商投资新闻网站、互联网内容供应与服务经营业内容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日前发布的最新修订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显示,原本有限开放的影视制作、发行业务改为禁止外资进入,同时新增禁止外商投资新闻网站、互联网内容供应与服务经营业内容,显示中国对文化传媒业开放仍持谨慎态度。
    上述政策调整基本延续了发改委、商务部等五部委在2005年7月发布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精神。该意见对相关部委发布的部门暂行规定均有所修正,重新明确规定了外资进入中国文化传媒领域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从而成为“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指导性意见。
    比较新旧两个版本的指导目录,此次修订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新增了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一项,与若干意见第四条有关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的规定一脉相承。
    一些市场人士对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感到疑惑。他们认为,一方面,新闻网站的界定本身就很模糊,另一方面,中国比较重要的商业网站基本上都已完成境外上市,或已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继续限制后来者对行业的影响并不大。
    就此疑问询问了商务部外资司工作人员,未能得到清晰回复。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指导目录本来就是粗线条的,不可能所有情况都涉及到,具体个案只能在申请时具体甄别”。
    此次指导目录的修订使得影视行业政策也有重大变动。在2004版指导目录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制作(中方控股)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为有限开放,最新版本指导目录则改为全面禁止。今后,中国将不允许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仅允许外资以合作形式参与单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
  2003年,中国影视业曾一度有松动开放的迹象。2003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允许外资参股电影制片公司,参股比例不超过49%;允许外商投资电影院,部分试点城市参股比例可达不超过75%。新政出台后,影视巨头索尼和华纳成为“首吃螃蟹者”。
  2004年11月,索尼影视国际电视公司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合资成立华索影视数字制作有限公司,开展电视节目、情景喜剧和电视电影业务。一个月后,华纳兄弟影业公司与中国电影集团、横店集团联合成立了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下称中华横),先后投资了电影《疯狂的石头》、《面纱》、《投名状》等。
  除此之外,华纳还扩大了在中国内地的影院建设投入,计划在全国兴建30多家合资影院。但是随着2005年7月若干意见的出台,外商投资影院股权比例受到严格限制,华纳深感失望,随即以政策重大变化为由,宣布停止在中国影院市场的投资并开始从中国市场全面撤退。
    中影集团一位高管透露,目前,华索影视和中华横仍在运转,但受政策调整影响,业绩并不理想。
    “合资已是特例,批了就批了,以后也不会再有了。”这位人士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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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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