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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势在必行 三部委研究起步

王长勇
2008年01月04日 08:27
无论是开征新税种还是完善现有税制的环保功能,污染环境行为的税收负担大幅提高已成必然



  据悉,开征环境税将成为2008年政府重点推进的税收政策之一。具体研究制定工作则由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三部门联合进行。
  中国政府首次明确开征环境税,是在2007年6月。其时,国务院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其中一项具体政策措施即为“研究开征环境税”。同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资源与环境问题被提至更高的层面。
  早在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境规划院课题组就完成了“中国环境税收政策框架设计与实施战略”。此项课题由中国环境规划院副院长、总工程师王金南负责,参与单位还包括财政部科研所、国税总局科研所和中国社科院财贸所。
  该课题组设计了中国环境税收政策的基本框架,提出了三种环境税方案及相应的实施建议,即独立型环境税方案、融入型环境税方案和环境税费方案。
  与中国环境规划院课题组设计的方案类似,2007年11月,由财政部科研所孙钢研究员和许文博士完成的研究报告提出了三种可选方案。
  一是一般环境税,以筹集收入为主要目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普遍征收。税基可等同于或依附于现有相关税种的税基,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当于这些税种的附加。
  二是污染排放税,征收原则是“污染者付费”,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依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之相对应的税种有硫税、氮氧化物税、碳税、污水税和固体废物税。
  三是污染产品税,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征收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主要有能源燃料、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等。对应可以征收各种污染产品税,如燃料环境税、特种污染产品税等。
  在环境规划院课题组提出的独立环境税实施方案中,可供选择的税种包括:重要资源税、汽车污染税、能源消费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废水排放税。
  “目前条件下,应首先针对污染产品和污染排放,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王金南对记者表示,中国的环境税可以在一个独立的环境税税种下,将污染排放、污染产品、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设置为税目,不需要设置过多的税种。
  与专家学者积极支持开征独立环境税的态度不同,在财政部看来,首先对现有税种进行“绿化”更显紧迫,也更为务实。所谓“税种绿化”,即通过对现有部分税种的改革和完善,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如提高资源税、消费税税负,同时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征办法等,以达到与开征独立环境税类似的作用。
  中国过去的税收制度设计,其核心价值是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现行的各个税种,如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虽然含有一些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但设立初衷大多不是为了环境保护,主要目标是收入补充和调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直接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较少。细查中国现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缺乏整体设计,各自独立、互不衔接,散乱的格局难以形成合力调控环境问题。
  对此,中国环境规划院课题组和财政部专家提出了基本相同的政策建议。
  在消费税方面,应扩大消费税覆盖的范围和调整税率,增设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臭氧损耗物质、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袋等污染产品的消费税税目。提高低标号汽油和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此外,将煤炭、焦炭和火电等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清洁能源如生物能源免征消费税。
  在资源税方面,进一步提高稀缺性、高污染和高能耗矿产的资源税税负。将部分矿产品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收随资源价格上涨相应增加,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逐步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其他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以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未来还可考虑将土地、海洋、动植物等也纳入资源税范围。
  2007年12月初,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透露,在将要推出的资源税改革方案中,地热和矿泉水等水资源列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将提高原油资源税税率。
  显然,2008年中国环境税制改革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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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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