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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称未放松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范军利
2008年03月31日 09:06
上海银监局称未发现放松第二套房贷款政策现象。各地认定标准的不一致成为银行界定第二套房贷的难题

  针对近日媒体关于“商业银行松动第二套房贷”的报道,3月30日,上海银监局表示,经调查核实,目前暂未发现有放松第二套房贷款政策现象。
  近期,多家媒体对央行二套房政策“松动”情况予以报道。报道称,上海部分银行针对第二套房贷的信贷政策有所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松动迹象。报道援引银行业界人士陈述表示,“执行标准在被允许的范围内有所松动,原则性的标准衡量基本不会有变化”。
  上海银监局表示,在对上述事宜进行了专项调查后发现,2007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下称359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下称452号文件)文件下发后,上海各中资商业银行均根据文件精神制定了具体的操作细则,并在实际业务开展中严格遵守第二套房贷款相关政策。经核实,目前暂未发现有放松第二套房贷款政策的现象。
  2007年12月11日,央行颁布的359号文件规定,“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实际运行中,由于各地没有明确的“人均住房面积”数字,因此上述政策一直处于搁置状态。
  据悉,在上海及其他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界定不清正是引发第二套房贷松动的根源。根据2005年建设部的统计资料,上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经达到33平方米。因此只要申请买房人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33平方米,就可以获得优惠利率贷款买房。而2006年的上海统计公报则显示,2005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22平方米,人均住房居住面积是16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统计单位认定标准的不一致成为银行界定第二套房贷的难题。
  上海银监局对上述界定仍未有明确定论。该局表示,目前上海各中资商业银行对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为依据,以住房贷款次数为套数。第二套房贷款的成数均规定不超过六成,利率均不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同时,对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在满足借款人已还清前期住房贷款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条件下,各商业银行允许其再次申请住房贷款时仍可按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据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359号文及452号文下发后,为增强可操作性,上海银监局与人行上海总部、上海市房地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该局还安排了对几家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规性的专项现场检查,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执行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上海银监局表示,对个别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较快、风险暴露较多的银行,将采取双边会谈的形式予以风险预警,专门强调不能降低第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以及其他政策要求。■
  
既往相关报道: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预防房地产泡沫
央行统一“第二套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
央行、银监会统一第二套房贷认定标准
央行:有必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房地产调控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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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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