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集团认为“爽歪歪”商标乃由其独立研发设计所创,达能则认为商标由合资公司创造
“娃哈哈”商标权之争尚未定论,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又掀起了娃哈哈子品牌“爽歪歪”的商标争夺战。
7月21日,娃哈哈集团向媒体统一发布消息称,最新收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国家商标局)关于“爽歪歪”商标权的裁定书裁定,对娃哈哈集团提出的“爽歪歪”商标予以核准,驳回达能亚洲有限公司下属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加投资)就该商标注册申请提出的异议。
对此,达能发言人7月22日表示,将按照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进一步阐明其请求,提交相关的事实依据。“如果复议仍然被驳回,则将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事情源于2007年8月21日,国家商标局当时发布公告称,第458772号“爽歪歪”商标已经获得初步审定。对此,达能于2007年11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杭州娃哈哈集团违反了合资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和诚信原则,擅自申请注册“娃哈哈”商标,恳请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今年7月17日,国家商标局裁定认为,金加投资提供的证据不足,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金加投资是达能集团全资子公司,与娃哈哈集团从1996年开始投资设立了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合资公司,金加投资占合资公司51%股权,娃哈哈集团占有49%股权。
据了解,“爽歪歪”商标于2006年开始由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生产并向市场推出,至今仍类似于娃哈哈的子品牌,在推广中都与“娃哈哈”商标同时出现。但是“爽歪歪”这一品牌早在2005年4月,便已经由娃哈哈集团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的注册申请。
对于“爽歪歪”商标的申请权,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各执一词。娃哈哈认为,娃哈哈集团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有自己的生存发展权,在合资公司中,“爽歪歪”商标是由娃哈哈集团负责商标策划的人员设计的,拥有独立的产权与标识,其设计、制作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娃哈哈集团在创造了“爽歪歪”品牌后,都是免费提供给合资公司使用,达能理应支付商标使用费。
达能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则认为, “爽歪歪”系合资公司创意并开发的品牌,产品于2006年推向市场。娃哈哈一方企业负责人在负责经营管理合资公司期间,将合资公司创意并开发的异议商标以己方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向合资公司大股东金加投资隐瞒了这一情况。
《商标异议申请书》提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在1996年的合资合同中,明确承诺“甲方将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并且,在随后签署的其他有关协议和合同中,均有承诺不与合资公司竞争的条款,而且明确规定,“制造出任何新产品或有任何其他发明,该等权利充分完全地归合资公司”。
“爽歪歪产品的最初研发和品牌推广费用都全部是从合资公司中开支的,娃哈哈集团根本没有出任何钱。”达能方人士表示,理应由合资公司申请注册该品牌,娃哈哈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并且违反了合作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包括《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