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了法国达能集团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一项有关“娃哈哈”商标归属裁决的申请。娃哈哈方面对此表示欢迎;达能方面则表示,“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2007年12月6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集团(下称达能集团)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争议作出了裁决,裁定该商标转让协议已经于1999年12月终止,“娃哈哈”商标权不归属达能。随后,达能集团以“仲裁裁决存在枉法裁决、超越仲裁范围”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撤销裁决结果。
经过两轮听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认定,达能方面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符合规定,驳回达能申请,维持原裁决。
8月4日,娃哈哈集团对外发表声明,对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结果表示欢迎。声明同时强调,“根据法律规定,该裁定为终局的,不得上诉。”
不过,娃哈哈方面未正面回答有关杭州中院驳回达能申请、是否意味着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将开始生效,以及“娃哈哈”商标是否将归属娃哈哈集团所有的问题。其新闻发言人单启宁表示,这个问题娃哈哈无法回答,应该去问法院。娃哈哈方面是尊重法律的,相信达能也是。
杭州中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则对记者表示,法院仅对达能申请本身进行审查,并没有审查双方的事实性纠纷。因此,对于“娃哈哈”商标是否归属娃哈哈集团的问题,暂时无法回答。
同一日,达能集团亦对外发表声明,对杭州中院的裁决结果表示失望。声明称,“杭州中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仅进行了程序性审查,丝毫没有涉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因此,将就这一裁定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声明同时称,娃哈哈集团至今仍未履行在“合资协议”项下的商标出资合同义务,达能方面期待斯德哥尔摩仲裁庭就此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作出裁定。
达能新闻发言人丁莹未透露,达能方面提起更高级别司法申诉的日期。
旷日持久的“达娃纠纷”缘于双方对“娃哈哈”商标归属权之争。
1996年初,宗庆后领导的杭州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集团达成合资意向。当年2月26日,前者与双方的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但当时的国家商标局始终未核准这一转让申请。
1999年,双方再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在“娃哈哈”商标转让得到国家商标局的正式核准前,由合资公司独家使用。转让核准后,该合同自动终止。
2007年,娃哈哈与达能就“娃哈哈”商标归属权发生纠纷,双方随后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7年12月,仲裁庭作出裁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娃哈哈商标无需再注入达能控股的娃哈哈合资公司。达能对此表示不服,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撤销这一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