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一审开庭十个月之后,2008年8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总公司(下称南航集团)委托理财巨额亏空案的四名被告进行一审宣判。
依据判决书,南航集团原财务部部长陈利明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并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南航集团原副总经理彭安发判处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汉唐证券公司(下称汉唐证券,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判处单位行贿罪,处50万元罚金;汉唐证券被判单位行贿罪,汉唐证券广州总部原负责人韩晓军被判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韩晓军及陈利明当庭表示上诉,另两被告未作表示。
南航委托理财案始发于2005年夏。当年7月,陈利明、彭安发和韩晓军先后被广东省检察院批捕。
该案曾于2006年10月1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据起诉书指控,南航集团财务部原部长陈利明涉嫌受贿5366万余元,贪污1234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12亿元;南航集团原副总经理彭安发则涉嫌挪用公款3亿元;汉唐证券及其广州总部原负责人韩晓军则涉嫌行贿1642.6万元。
而一审判决认定,对陈利明贪污1234万余元的指控,由于该笔款项并没有改变国有资金的性质且贪污证据不足,故此笔1234万余元款项最终被认定为挪用公款,除此,其他各被告各项控罪的辨护意见均没有得到法庭支持。
此外,一审判决认定彭安发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而非挪用公款罪,因彭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属工作失职性质。
据检方指控,2001年8月,陈利明、彭安发和时任南航集团总经理的颜志卿三人商量,决定利用集团公司的银行信用贷款,委托证券公司理财。由于这一业务属违规,三人商定此事不外传,具体事宜均由颜志卿授权陈利明全权代表办理,彭安发负责面上的监管。
因行业特性而握有充沛现金流的南航集团,素有盘活资金的内在需求。2001年后,这一需求因南航主营业务不振而被逐年放大。南航重组以后,南航集团将优质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南方航空(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29);此外,由于并入北方航空、新疆航空而背负巨大财务负担,因此南航集团高层决定通过委托理财来获得收益,改善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
自2001年起,南航上下,不但集团及下属财务公司大举委托理财,集团多个部门也都卷入其中。其中,既有直接委托券商理财的“双方协议”,更有大量涉及中介的“三方协议”(参见2006年第9期“南航:沉重的翅膀”)。
在获得颜志卿授权后,陈利明于2001年8月至2005年6月间,与汉唐证券、世纪证券签署委托理财业务共计43.55亿元,并以拿“顾问费”方式获得巨额贿赂。在进行这项业务的过程中,陈利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汉唐证券、世纪证券以“顾问费”名义给予的贿赂款;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南航集团委托理财应收取的固定收益款。
在陈利明被控的六次挪用公款事项中,其中五次南航集团只是按期或展期收回了银行本金和利息,集团本身并无任何收益;另外一笔3亿元的资金被借给汉唐证券广州总部负责人韩晓军,案发时仍未收回。而上述3亿元贷款挪用事件,亦为南航集团原副总经理彭安发被控挪用的缘由。公诉人称,2003年8月,陈利明在向韩晓军表示同意借款后,提出此事需请示彭安发的最后决定。随后,韩由陈陪同去彭的办公室,向彭提出借款3亿元的要求。彭同意后,由陈具体经办。
判决书认定,汉唐证券数位证人的证言表明,汉唐委托理财一般签有两份协议,主协议为委托理财的具体金额和保底协议;附带协议则是关于顾问费和其他中介费用的比率等规定。因此汉唐证券事实上构成了单位行贿,而韩晓军则是单位行贿的具体负责人。
宣读完判决收后,陈利明除表示上诉外并未发明其他意见,而彭安发当庭鸣冤,声称自己2003年3月至8月一直在中央党校学习,对此事并不知情,直到2004年3月,事情已经发生后他才知晓。韩晓军则对自己具体还将执行的刑期向法官质询。而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汉唐证券,由其管理人代表接过判决书,该代表表示自己也是临时被通知前来,对全案情况并不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