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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美国诉娃哈哈案被部分驳回

2009年03月03日 13:01 来源于 caijing
法庭因对宗庆后妻女的“诚信质疑”仍保留对二人的诉讼审理权;宗庆后美国2000万美元欠税案已定于6月22日开庭




  
达能美国起诉娃哈哈讼案被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以法院不便利原则为由部分驳回。洛杉矶当地时间2月27日,美国法院出具了判决书,驳回达能起诉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所成立的两家非合资公司的申请,认为中国是更合适的审理地,但法院仍保留对于宗庆后妻子施幼珍和女儿宗馥莉的诉讼审理权。
  法院不便利原则是英美普通法项下,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的一种重要制度,即当法院认为某个案件在另一个法院审理对当事人更方便,更符合正义的要求时,以法官自由裁量权拒绝行使管辖权的一种制度。
  2007年6月4日,达能集团在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对宗庆后的妻子施幼珍、女儿宗馥莉、以及两家企业恒枫贸易有限公司(Ever Maple Trading Ltd.,下称恒枫贸易)和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宏胜饮料)提起诉讼。其中,恒枫贸易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宏胜饮料由恒枫贸易控股,而两家公司和两个自然人同时也分别是诸多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例如杭州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
  达能方最初提出的起诉意见认为,杭州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以非法的手段销售与娃哈哈合资企业相同的产品,并非法利用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的相同经销商和供应商资源开展业务活动。由于恒枫贸易的法人代表宗馥莉是美国公民,公司股东施幼珍是美国永久居民,该公司的联络地址也位于加州,因此达能选择在美国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制止“被告集体合谋,以不正当的手段干扰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的客户关系和商业前景的行为”。
  美国法院当初受理该案的基本原则是长臂管辖原则,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视其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
  根据判决书,在法庭调查和审理的过程中,施幼珍和宗馥莉等提出了三项动议:宗馥莉、恒枫贸易和宏胜饮料向法院提出传票送达无效的动议,理由是加州对被告不具有属人管辖权;宗馥莉、施幼珍、恒枫贸易和宏胜饮料提出撤案的动议,理由是法院不便利原则;宗馥莉、施幼珍、恒枫贸易和宏胜饮料提出动议,要求法院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程序结束之前,暂缓本诉讼程序。
  2月3日,法庭组织双方听审。对此,洛杉矶高等法院2月27日出具的判决书称,“法院驳回被告宗馥莉提出的传票送达无效的动议,但是同意被告恒枫贸易和宏胜饮料的该项动议。法院部分同意被告宗馥莉和施幼珍以法院不便利原则为由提出的撤案动议,而被告恒枫贸易和宏胜饮料提出的该项动议则失去实际意义。而全体被告以仲裁程序未决为由提出的延缓程序动议同样失去实际意义。”
  判决书的总结部分称,之所以保留对于对宗庆后妻女的诉讼审理权,是因为“法庭特别注意并担心两名自然人被告的严重诚信问题”,同时,“法庭也进一步担心中国是否能够作为此案的替代审理地。”
  上述担忧的缘由是2007年10月中旬,美国法院在香港对两名自然人被告举行了第一次录供程序。因被告施幼珍在录口供期间多次出现证词前后矛盾,受到诚信质疑而致使程序被迫中止,而其原代理美国律师事务所也因其上述行为而退出。
  因此,洛杉矶法院拒绝撤销上述对于个人的诉讼程序,并要求双方在6个月内向其报告在中国进行的诉讼情况,一旦其认为有证据表明中国非合适的裁决地点,则“明确保留权利以撤销该延缓程序裁定”。
  就上述法院判决联系宗庆后,其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而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亦拒绝对此表态。但早在2月3日双方听证结束之后,接近娃哈哈高层的人士曾透露,法院将判娃哈哈胜诉,娃哈哈方认为法院部分驳回达能的诉讼就是娃哈哈在美国的彻底胜诉。
  达能新闻发言人则认为,该裁定是程序性的裁决,并不涉及达能提起诉讼的实质问题,且法庭也并没有完全支持对于最重要的两个被告的撤案决定,诉讼尚未有最终结果。
  此外,围绕宗庆后的美国诉讼也远未结束。目前美国税务法庭已作出决定,将于6月22日正式开庭审理宗庆后于2008年7月向美国联邦税务法庭提起的诉讼申请。该申请是针对美国国税局在2008年4月向美国绿卡持有者宗庆后签发的欠税通知,要求其缴纳约2000万美元的税金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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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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