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为五年。
中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首次对以上国家和地区聚氯乙烯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为期五年。2008年9月,商务部决定对这一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认为,受反倾销措施制约,以上国家和地区在过去五年中,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譬如,2003年至2007年,世界主要聚氯乙烯生产国美国对中国的出口量下降近30%。此外,受反倾销措施和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美国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从每吨592美元上升到每吨85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