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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收土地闲置费打击囤地

2010年02月08日 10:55 来源于 财新网
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标准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

  【财新网】(记者 鲍有斌)为防止囤地现象,山东省近日明确规定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的标准向土地受让人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对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要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尚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土地,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对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要视同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的标准向土地受让人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

责任编辑:王玉虎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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