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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海上风电开发须中资主导

2010年02月10日 16:25 来源于 财新网
开发投资企业须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的中外合资企业

  【财新网】(记者 鲍有斌)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日前联合下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范海上风电建设,开发企业须由中方占主导。

  该办法共十章三十八条,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开发投资企业须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的中外合资企业。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未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开发权。此外,办法还规定,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

责任编辑:王玉虎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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