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办公厅6月3日公告称,国家发改委日前已经一次性批复核定了上述三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
根据批复,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电网输配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执行当地省级电网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标准。
发改委核定的浙江、江苏和重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电量电价(不含线损)分别为:浙江省每千瓦时0.119元,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98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77元;江苏省每千瓦时0.129元,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109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89元;重庆市每千瓦时0.113元,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91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