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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细则界定小煤矿补偿标准

2010年06月04日 13:04 来源于 财新网
剩余可采储量采矿权补偿倍数在1.5-2倍之间,远低于市场估值
  【财新网】(记者 张伯玲 4日发自北京)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期为配套煤炭改革也出台了《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配置政策和采矿权价款核准及处置政策》(下称处置政策),对小煤矿企业的补偿标准进行了界定。

   根据处置政策,15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或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河南省政府将退还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并适当予以补偿。

   补偿的标准分为两种。一种为在上轮资源整合中列为单独保留和独立块段并已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小煤矿,按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的2倍标准予以退还和补偿。而对于在上轮资源整合中已整合的小煤矿,则按照1.5倍标准予以退还与补偿。

责任编辑:郭琼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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