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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土部门对土地期满处理作出说明

2011年01月18日 14:30 来源于 财新网
土地出让期满,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并对地上建筑物等残余价值给予使用者相应补偿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作出说明,回应此前媒体报道“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说法。

  有报道称,上海规土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都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并称这些说辞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矛盾。

  报道刊出第二天,上海规划和国土局在官网发布关于预申请须知所载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特别指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责任编辑:毕爱芳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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