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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8日起试点个人房产税

2011年01月27日 21:13 来源于 财新网
面向新购住房征收,实行0.6%或0.4%的差别化比例税率,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支出

  【财新网】(记者 霍侃)1月27日晚,在国务院宣布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后,上海市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房产税试点。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房产税征收对象是,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下称应税住房)。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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