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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布实施房产税征收细则

2011年01月31日 21:43 来源于 财新网
逾期不缴纳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财新网】(记者 徐明)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明确规定了个人房产税申报流程及缴纳办法,逾期不缴纳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新购房人从提交资料、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直至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最快需要15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王玉虎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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