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徐明)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要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须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进行限期淘汰。但过渡期限尚未明确。
四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各地将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省级人民政府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
【财新网】(记者 徐明)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要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须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进行限期淘汰。但过渡期限尚未明确。
四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各地将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省级人民政府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