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公司 > 要闻 > 正文

上海明确外地户口补缴个税购房不予认可

2011年07月27日 18:10 来源于 财新网
意味着一些原本通过“补税”、“打擦边球”等方式购房的情况被明令禁止

  【财新网】(记者 李永春)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住房限售有关规定开展销售、经纪业务,认真核对购房人户籍、婚姻、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上海市房管局表示,将坚决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完善操作口径,针对目前纳税证明中无申报纳税日期问题,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抓紧制定配套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文件;同时,市房管局强调,《通知》下发后签订合同(合同网上备案)的,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在登记过户环节严格把关审核;对违反限售规定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房地产企业,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王玉虎 |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