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公司 > 要闻 > 正文

国务院:健全保障房退出机制

2011年09月30日 11:44 来源于 财新网
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1年9月22日,上海,位于闵行区的一处大型经适房建设工地。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李永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要健全退出机制。

  国务院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王玉虎 | 版面编辑:林飞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