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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美进口部分汽车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

2011年12月14日 17:39 来源于 财新网
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商务部14日发布公告称,最终裁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 李松/CFP

  【财新网】(记者 李永春)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最终裁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2500cc)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商务部表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20号公告做出上述裁定的。

责任编辑:王玉虎 | 版面编辑: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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