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李永春)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暂行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