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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颁布管理办法 补贴可再生能源电价

2011年12月20日 18:48 来源于 财新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
2009年8月3日,内蒙古锡林浩特一处风电基地风力发电机正在发电。 南山/CFP

  【财新网】(记者 李永春)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暂行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责任编辑:龙雪晴 | 版面编辑: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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