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核准同意,梅安森所属期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的软件产品收入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收到上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合计2,136,404.47元,该部分退税所得将计入公司本期的营业外收入并对公司2013年第二季度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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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消息 梅安森(300275)4月11日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