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称被告一销售的手机中使用的MEMS麦克风产品为被告二所生产并销售,该产品侵犯了公司CN200820187748.7、CN201020515145.2、CN201020180613.5、CN200510115448.9、CN201020001125.3等五项专利。原告要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停止销售侵权产品;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累计17,000万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为了制止侵权发生的其他费用。
鉴于本诉讼正处于法院受理阶段,因此尚不能预测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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