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消息 四海股份(000611)7月16日公告, 2013年7月12日,四海股份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濮黎明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1号)、《关于对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2号)以及《关于对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3号)。 2013年7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临2013-36),公告了《关于对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3号)的内容。现对《关于对濮黎明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1号)、《关于对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2号)内容予以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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