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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民事赔偿案又增15万索赔

2013年07月24日 08:35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六股民已将材料提交法院

  绿大地(002200现名*ST 大地)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赔偿案又有新进展。《投资快报》记者近日获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将其代理的卢某等六位绿大地股民诉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材料送至昆明中院。目前法院已经收案并审查中。据悉,该六案涉及股数18867股,起诉金额为152713元。

  刑事诉讼一波三折

  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司公告,3月17日晚,公司接云南省公安机关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于2011年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告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与市场各方广泛关注,绿大地股价也因之暴跌。

  2011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3月因绿大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其进行立案稽查。对此,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做了公告。

  关于欺诈上市与虚假陈述一节,早在2010年4月29日,公司就发布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专项说明》,对2008年因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期对该项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实际上部分更正了虚假陈述的内容。当年7月9日,公司则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对绿大地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等人给予公开谴责,由此,公司发布《致歉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存在如下违规行为。其一,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披露违规。其二,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因2008年公司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其三,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

  2011年12月2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而判处绿大地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何学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人也一并判处缓刑。所有被告并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该判决生效。

  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

  2012年1月31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判决存在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3月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等人提起刑事诉讼。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定: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让被告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7000余万元、虚增收入2.9亿元。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间,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在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安排下,由赵海丽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支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绿大地公司上市后,依法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但该公司经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赵海丽、赵海艳具体实施,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被告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2010年3月中国证监会立案对此调查期间,绿大地公司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依法应当保存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在法定上诉期内,有何学葵等五名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该刑事判决生效。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推算,绿大地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从2013年4月4日起的两年内。宋一欣律师表示,若该诉讼得以成立,将是中国证券市场之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其认为,因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绿大地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绿大地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 ,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

  根据推算,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拟起诉的绿大地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审查,然后会寄送相关起诉材料要求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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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李禹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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