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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证券前经纪贪污案4人分别被判刑1年

2013年07月24日 11:25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据香港信报报道,首华财经网络(8123)附属公司首华证券的2名前经纪,为客户处理证券买卖期间,收受约32.3万元非法回佣,涉案2名前经纪与另外2名行贿的股票投资者,昨天在东区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狱1年,2名前经纪并须向首华证券归还涉案款项。

  4名被告包括陈志翔(34岁)及邓永豪(35岁),为首华证券的前交易员及前市场经理,分别被控以1项及3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同案另外2名被告哈成铭(34岁)及其弟哈成智(31岁),均属股票投资者,各被控1项及2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4人上月5日已被裁定罪成,至昨天判刑。

  案情透露,哈氏兄弟于案发时,跟父亲哈弼意在首华证券开立证券户口买卖证券,包括股票及俗称“窝轮”的衍生权证。其后在哈弼意的安排下,陈志翔及邓永豪分别受雇于首华证券,专责为哈氏家庭成员进行证券买卖。

  在2009年9月2日至2011年2月11日,陈志翔接受哈弼意及哈成铭共17笔介乎1000元至4.2万元的款项,总额20.8万元;邓永豪则于2009年2月24日至2010年11月10日,收取哈弼意及哈成智合共约11.57万元。以上款项均为陈志翔及邓永豪替哈氏家庭成员处理交易的酬劳,惟首华证券禁止其雇员在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事宜上,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陈、邓及哈氏兄弟结果因受贿、行贿而被廉署拘捕及起诉。

  裁判官何慧萦昨天在判刑时指出,案中涉及巨额贿款,反映被告干犯的贪污罪行性质严重,故判4人各入狱1年,并下令陈及邓要向首华证券归还20.8万元及11.57万元作赔偿。首华财经网络股价昨天收报0.148元,跌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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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李禹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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