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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定价利率突破2.5%天花板

2013年08月05日 09:03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对于寿险公司而言,预定利率改革这只靴子终于落地了。上周五,保监会在其官网宣布,普通型人身保险新的费率政策将从8月5日起正式实施,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这标志着内地人身险市场化费率形成机制初步建立。

  新政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二是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明确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较低者。

  预定利率高于3.5%需审批

  据南方日报记者了解,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改革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即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比如重疾险、意外险、定期寿险等。而分红险预定利率、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仍不得高于2.5%,它们占据了寿险业务的90%以上。

  保监会强调,本次费率政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前端的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

  改革方案规定,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分红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2.5%。

  保险公司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有关规定报送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在使用前报送保监会审批。

  保监会并从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提出约束,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

  如果保险公司报送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法规,保监会自认定日期起一年内不受理该保险公司报送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保监会同时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政策:如适当降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此外,允许养老年金等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

  保费会否下降还待观察

  从寿险产品定价基本原理上来说,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是寿险产品定价时,用于计算保费的长期保证利率。大都会人寿精算部助理总裁余晗烨介绍,预定利率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利率环境、投资环境以及监管机构对于定价以及评估、偿付能力的监管。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开始实施“定价利率不能超过2.5%”的明确规定,并要求准备金计提的利率不能高于定价利率。

  余晗烨认为,2.5%的定价利率上限虽然严格管控了寿险公司的定价利率风险以及偿付能力,但同时也限制了寿险公司产品多样性,降低了人寿保险产品尤其是传统人身险产品竞争力。

  那么,预定利率上调后,寿险会变得更便宜吗?

  “如果纯粹单方面提高定价利率,是会有保费费率的降低。但是从整个市场的估计来看,寿险公司是否会马上根据新规则来调整价格,尚不清楚。”余晗烨强调,因为寿险公司的保费定价,除了定价利率的因素,产品费率还依赖于保险公司本身的投资状况,寿险产品提供的保障等多方面的影响。

  “监管机构这次上调定价利率的目的,我们理解为并非主要是体现向消费者让利,而是整个寿险费率市场化的出发点。监管机构希望鼓励寿险公司的产品差异化、市场化,这也是很多发达的寿险市场的成熟监管模式。”余晗烨说。

  此前,一些分析人士认为“提高定价利率就会提高客户的投资收益”,余晗烨澄清说,其实从寿险行业的整体业务来看,这次调整未涉及的非传统寿险,除了保证部分的2.5%预定利率外,寿险公司每年会以分红或调整结算利率的方法,给予客户非保证的收益,本身已经实现了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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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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