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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最晚明年3月全国第一家民营银行核准开业

2013年09月17日 21:32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8月,一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悄然出炉,上报至相关部门,目前正在等待批准。

  《财经国家周刊》独家获得的这一讨论稿,对民营银行的机构设立、股东资格、经营管理以及监管等各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有银监会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这一地方版讨论稿堪称全国范本,眼下有关民营银行的政策细则,很大程度上就可能出自其中。

  “总体雏形已经具备,正式版本的讨论稿也已成行,到接近意见征求阶段了。”该银监会人士说。

  有受访的知情人士称,今年10月以前,各地方征集发起人并签署发起协议的工作将基本完成。敲定募股方案的同时,民营银行的工商注册登记名预核准工作也将进行。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很可能在温州、北京和深圳三地选择性地批准一到三家民营银行,将完成股东资格审核和验资工作,顺利的话,还可能召开首次董事会和首次监事会。

  “最晚明年3月,全国第一家民营银行应该会核准开业。”该知情人士说。

  只欠东风

  国务院7月份出台政策,允许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后,各地民企行动迅速,目前申报参与筹建的民企已有数百家。

  北京、温州、深圳、泉州等地早已建立有开办意向的企业储备库。温州金融办副主任余谦表示,温州目前已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只待银监会“一声令下”,将立即进入正式申报阶段。

  与此同时,还有许多民企另辟蹊径,积极参与当地商业银行的增资工作。

  8月19日,温州银行增资扩股7.8亿股,在浙江股权交易所竞卖成功,吸收资本29.64亿元。在8家入围的新股东中,仅一家为国企。其中,新湖中宝(600208.SH)豪掷13.3亿元参股。

  余谦表示,包括新湖中宝在内的民企进驻,将极大增加温州银行股权中的民营成份。

  温州银监局人士称,当地政府有意将温州银行打造成首个民营银行,此次已经是第六次增资扩股,温州银行的国有资本实际占比低于20%,一定意义上已经属于“准民营银行”。

  通过此次增资扩股,新湖中宝晋身为董事会成员,能够涉足公司治理层面。

  “但作用很有限。”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周德文称,民资入股,改变银行运营机制的力量不大。

  目前而言,民企参与设立民营银行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现有地方商业银行国有资本逐渐退出,民资进入;二是由民营企业主动申请、全新设立。

  对于前者,银行的民营化之路一直较为艰辛。

  温州银行从1998年成立至今,始终未停止增资扩股的步伐。前述温州银监局人士透露,数年前温州银行就曾引入战略投资者,但因各种因素一直未果。此人表示,增资会一直持续下去,一方面是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方面则源于“去国有化”的意愿。

  日前,温州银行又在杭州股权交易所挂牌转让31.2万股股份。

  随着国务院鼓励民资设立民营银行政策的出台,民资发起设立将成为其参与民营银行的主渠道。

  日前,北京、上海、广州、温州、泉州、深圳以及鄂尔多斯等地,正在酝酿民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初步方案,全国共计数百家民企正等待监管层关于民营银行细则的出台。

  资质

  据了解,注册资本规模、股权设置和风险责任的限定,是研议中的民营银行细则的几个重要讨论点。

  前述受到银监会人士认可的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注资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

  “各地企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等各异,需要银监会进行调研和统筹。”前述银监会人士称,银监会可能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区采取差异化的要求。

  目前的监管思路包括,民营银行必须由一家具备实力、诚信经营的民企作为主发起人,可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并严格依照经营范围开展运营。

  并且,民营银行应该以信贷业务为主,以服务“三农”和社区的形式经营,原则上不在行政区辖外设立分支机构。

  但对于能否自担风险,讨论时有一些分歧。该地方版讨论稿参与者介绍,关于企业资本退出后存款人的利益问题,长期未有定论。存款保险制度迄今还未出台,就使得民营银行风险究竟是股东自担,还是保险公司抑或国有、私有的担保机构负责,争议了很久。

  现行讨论稿中对此规定,民营银行股东应承诺对银行持续补充资本,在发生流动性风险时进行救助;并应承诺风险兜底,在银行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这就必须对持股比例、股东资质有更高的要求。”前述银监会人士称,股东尽量本土化,具备本地户籍,以便监管层容易掌控风险信息。

  另外在股东数量上,该讨论稿指出,民营银行股东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其中,主发起人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其他发起人则要求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所有发起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此外,核心主业不突出且经营行业过多,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企业,拟被排除在发起人之外。

  同时,“自然人股东必须有所限制。”泉州市政府一位负责民营银行推进工作的人士称,已经入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自然人,应该限制其再入股民营银行的额度甚至权限。

  监管

  银监会人士透露,民营银行将采用“三会一层”的管理模式,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模式。

  前述地方版讨论稿规定,董事会将下设办公室和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企业,将不具备发起人资格。

  “这与民生银行日前的高层架构相类似。”一位受访专家表示,尽管规定了股东不得向本民营银行贷款,但防范关联交易的力度还不到位。因而监事会的成立是必然,高管层一方面对董事会负责,一方面接受监事会监督。

  据介绍,银监会可能依据前述地方版讨论稿中鼓励民营银行聘请独立董事的建议,要求独立董事与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独立判断的关系。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则要求其个人或配偶不得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的规定。

  监管方面,银监会或参照对城商行的各项监管指标,并根据《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进行监管评级。

  同时,“银监会将增加民营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和社区居民的考核体系与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行政许可和高管履职评价的关键内容。”前述银监会人士称。

  此外,前述地方版讨论稿还对处于不同区域的民营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和存贷比数据上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对于尚处银行业监管红线临界点的,银监会将督促其股东补充资本充足率,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对于问题稍重的民营银行,监管部门可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进行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无法实现有效重组,主要监管指标严重不合规甚至可能引发信用危机的,则将撤销该银行,或督促股东依章程解散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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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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