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澄海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青海高院在审理原告王琪博与被告鲍崇宪、王星星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琪博于2013年1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青海高院准许原告王琪博撤回起诉。
此前,鲍崇宪于2012年7月6日与王琪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此后,王琪博因与鲍崇宪、王星星、ST澄海借款纠纷诉前保全一案,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三位被申请人价值80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据了解,目前ST澄海重大资产重组已基本完成,公司目前正在积极解决年度审计所涉非标意见的相关事项及相关诉讼事项,申请摘帽事项正在有序进行中。(刘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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