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已于2012年10月28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81,621,440.00元,蓝海房产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项下商品房交付公司。截止目前,因蓝海房产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其商品房等原因,导致该合同未能按规定的进度执行。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上述《合同》,并于2014年1月27日签署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解除《合同》后,公司将收回已支付的购房金额181,621,440.00元,并可获得损失补偿款1,300万元,将直接影响公司当年损益,预计可增加利润1,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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